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民初332号之一 原告: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凤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代表人:马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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