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知初字第0143-2号 原告辛北尔康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F·霍赫鲍姆,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毕晓夫,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德强、董华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敦化市亚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西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久云、陈钘,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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