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初45号之一 原告:株式会社岛野。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霞,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幼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与被告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