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192民初3312号 原告:朱某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磊,江苏宁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戒亚,江苏宁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某事务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兵,该事务所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事务所。 负责人:袁杰,该事务所经理。 被告:北京某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鹏,该事务所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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