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桂民三终字第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未名天人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爱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燕,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瑞,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中医药大学制药厂。 委托代理人:韦文清,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未名天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天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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