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明锐节水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晓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秀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明锐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凤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