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88)中经字第41号 原告刘秉正。 委托代理人史治清,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勇,矿冶研究院分析室化验员。 被告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赵福贵,厂长。 委托代理人贾小梅,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秉正诉被告北京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二福院汽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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