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81民初3613号 原告:广州某某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州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与被告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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