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11民初3485号 原告:甲 。 被告:乙 。 原告甲与被告乙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创作费12600元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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