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2民初1920号 原告:新疆某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某,该公司出纳。 被告:冶某。 被告:吴某。 原告新疆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冶某、吴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