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民终35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撤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和公司上诉请求:...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