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503民初1519-1号 申请人: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连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刘某,系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津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梧桐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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