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洛知民重字第1号 原告: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柱,该公司董事。 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柏鑫,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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