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津民一重字第2号 原告边忠能。 被告何强。 委托代理人李功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金雕工艺品厂。 经营者龚建平。 原告边忠能与被告何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津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告边忠能与被告何强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二、被告何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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