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拴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刘国辉,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航、董柏含,该支队民警。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宝鸡市安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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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民终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