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31民初10号 原告:泽普县兴业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士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广,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曙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泽普县兴业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普兴业公司)与被告陕西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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