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102民初18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松,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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