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3民初7673号 原告:唐山某某设备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新。 被告:河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华。 原告唐山某某设备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设备清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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