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502民初9618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律师。 被告:通辽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通辽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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