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4216号 起诉人:江北新区元某中医诊所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经营者: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江北新区元某中医诊所经营部以河南恒某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起诉人江北新区元某中医诊所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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