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8民初4956号 原告:靳某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毫,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行政总监。 原告靳某丽与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靳某丽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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