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81民初440号 起诉人孙艳,女,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二委九组。 2016年4月6日,本院收到孙艳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哈尔滨美乐母婴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返还装修器材款25000元、代付工资5700元、商场装修费264780元、预付提成款和费用44000元,总计339480元;要求被告哈尔滨美乐母婴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淑霞、姚田文...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