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杭知初字第897号 原告苏州志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存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智利。 原告苏州志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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