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知民初492号 原告:邓某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贯、黄凯,北京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漳平某某工作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张兰,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章与被告漳平某某工作室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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