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知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绪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德快餐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 经营者:候某芹。 上诉人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德快餐店(以下简称**德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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