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民终3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昌县某某建材。经营场所:孝昌县城区。 经营者:刘某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孝昌县某某建材因与被上诉人樱花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9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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