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中二法知民重字第1号 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宇云、蔡锦凤,分别系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光文、刘倩欣,分别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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