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1知民初65号 原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湖北省宜昌市,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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