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民初18号 原告:阳某某。 被告:池州某公司。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池州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阳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