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2号 原告莫慧芬,系浙江省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个人经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郑敏杰,系莫慧芬之夫。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告苏州恒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庆锋。 原告莫慧芬与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称互联网中心)、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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