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02知民初6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4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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