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20民初8277号 原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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