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民终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北区万达广场一乐企业营销策划工作室。 经营者:陈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成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Q。 法定代表人:吴震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公余,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成舍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75(1/1)。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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