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三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文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恩锐。 上诉人魏三兴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6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巩义,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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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1民初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