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1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县某办公用品店(曾用名宁远县某书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宁远县。 经营者: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某,系唐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君,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远县某办公用品店(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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