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5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某标,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奈某宾馆,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经营者:史某林。 上诉人东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奈某宾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19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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