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1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福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莲(系王福和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昌吉广播电视大学。 法定代表人:米俊,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钧,新疆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福和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昌吉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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