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一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泰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媛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鸿基公司)为起诉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网络公司)、福建广播电视传播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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