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602民初811号 起诉人李某,女,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2024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李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柏沐商贸行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原告图片作品“小簸箕”;2.判决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柏沐商贸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