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2民初12591号 原告: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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