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7民初1777号 原告:衡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灵,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原告衡阳市某公司与被告彭某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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