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1民初558号 起诉人:成都彩虹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99号。 法定代表人:肖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都成,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成都彩虹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彩虹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王鹦千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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