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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樊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杨某某1、单位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漆文娟、蔡某某员工、刘某某负责人、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某某院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素琴。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1。

    指定辩护人杜姗姗,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某某某某3507-109。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

    指定辩护人王映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同年4月3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张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郭媛,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同年5月1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依法逮捕。

    委托辩护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超,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漆文娟。被告人漆文娟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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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同法条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