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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应当自公证处实际取证之日起算

  • 发布时间:2024-07-08 18:50:00
  • 知产类型: 著作权 专利
  • 作者 | 胡杨 陆雅露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编辑 | 布鲁斯一、案件基本事实及三次审理过程(一)基本案情原告独占性享有许多香港经典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维权权利。2016年,原告注意到多个知名视频聚合平台存在大量侵权行为,未经授权播放大量涉案电影作品。2016年4月10日,原告委托公证处就其拥有的数百个电影作品针对多个知名视频聚合平台进行侵权证据保全。2016年4-6月期间,公证处依次对多个知名视频聚合平台进行侵权取证工作。2016年5月10日,公证员对某个知名视频聚合平台进行证据保全工作。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该平台运营方寄送律师函进行催告。2022年2月10日,原告再次寄送律师函进行催告。因其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对其侵权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二)裁判结果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是从原告申请公证之日,还是公证员实际取证之日起算?2023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应当自委托公证之日2016年4月10日起算,而原告书面催告时2019年5月8日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起诉。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后认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故发回重审。2024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后判决,原告2016年4月10日申请对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委托书中已载明其发现有包括被诉公司运营的某视频在内的诸多平台存在侵...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