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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店销售“奶龙”侵犯著作权,为何不用赔?
- 发布时间:2024-10-23 12:00:00
- 知产类型:
著作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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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者 | 王云文具店销售“奶龙”的玩具制品构成侵权谁来承担责任?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01基本案情02法院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文具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渠道来源。文具店经营者邱某从深圳市宝安区某玩具批发商行处进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被告作为一个销售文具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交了供销合同协议书、送货单、付款凭证、生产厂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告从专门从事玩具销售的蔡某玩具批发商行采购了被诉侵权产品,支付了合理购买价款,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复印件;可见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被告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虽然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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