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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全息影像视频构成作品吗?

  • 发布时间:2025-05-08 18:05:00
  • 知产类型: 著作权 商标
  • 来源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者 | 张倩 李珂自己创作的全息影像视频成了别人卖货的“嫁衣”两家全息影像技术公司围绕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闹上了法庭3D全息影像视频构成作品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面对“元宇宙”时代的新技术北京互联网法院这样认定基本案情原告系全息显示技术与服务供应商,创作了多段3D全息影像视频。原告在多个电商平台发现,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视频用于全息投影设备产品的销售宣传。原告诉称,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涉案视频用于产品宣传,吸引客户并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3D全息影像视频享有著作权。原告将涉案视频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进行付费或免费下载,被告通过付费或免费方式下载后进行使用,不具有侵权和抢占竞争利益的恶意,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视听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的3D全息影像视频融合了伴音、色彩、特效、场景及镜头切换等元素,并能够呈现出连续动态的画面效果,体现了制作者在编排、剪辑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