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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害商业秘密后,这样的反向工程抗辩不成立!

  • 发布时间:2025-05-06 18:31:00
  • 知产类型: 商标
  • 来源 | 上海市场监管作者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案例简述胡某于2014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任职机床装配工岗位,且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6年11月胡某离职,并在2019年设立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A公司认为胡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及B公司为证明其获得A公司技术秘密的正当性,提出其系在对A公司的产品进行维修和翻新的过程中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技术秘密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应当是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且反向工程的实施人不能是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胡某及B公司既无法证明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系其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A公司的产品,且胡某作为实施人本身负有保守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且胡某等亦不能就拆卸、测绘、分析等过程进行充分举证并且作出合理说明,最终法院未支持其提出的反向工程抗辩的主张。司法解释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所独有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仅适用于技术信息,不适用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