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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竞业限制新规解析:保护自由择业权的探索?

  • 发布时间:2024-07-10 21:20:00
  • 知产类型: 商标
  • 作者 | 游云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编辑 | 布鲁斯在笔者处理的案件里,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社会效果多数比较差,因为择业权是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但竞业限制规则却对此进行了限制,如果被滥用会让人产生怨恨情绪。2024年4月,中美两国对此不约而同出台了规则规制竞业限制的滥用。我国最高法院的新指导案例改进幅度较小,解决了小部分竞业限制规则被滥用的问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新规则近乎基本废除竞业限制,但因为步子迈得太大可能超越立法权限,导致初步遇挫。今天就聊聊这个事情。一、竞业限制规则为什么遭人恨?先说下什么是竞业限制,把我国《劳动合同法》大白话解释一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最多两年内不得跳槽到竞争对手处,也不得自己创业和老东家竞争(“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期间,企业至少要支付相当于原收入30%补偿金。竞业限制规则社会效果不佳的表面原因是,其干涉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深层原因是,该规则自身有不合理之处,并且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了。先说不合理之处,法律规定中,可以适用竞业限制的人有三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三种人,博弈能力是不一样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属于比较稀缺的员工,所以,其可以提前和用人单位沟通合同签署事宜,对于企业要求签署的劳动合...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