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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主播”擅自罢工,无形的损失如何算清楚?

  • 发布时间:2025-06-04 20:25:00
  • 知产类型: 其他
  • 来源 | 江苏高院作者 | 杨扬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贴合心意的形象、性格完美的“人设”,“虚拟主播”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观众互动、聊天,广受年轻人喜爱,甚至被称为“永不塌房”的偶像。作为一种独特性IP商业服务,虚拟主播由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操作表演相结合,其中虚拟形象被称为“皮套”,操作虚拟形象开展直播的真人主播被称为“中之人”。MCN机构苏州某信息公司便选择了专门培养“虚拟主播”的直播赛道。2022年9月,公司与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史某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合同约定史某作为“中之人”,使用公司提供的虚拟形象皮套“乘黄”在指定平台开展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约定史某每月最低直播时长、开播天数等内容,若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则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试播期过后,史某开始使用“乘黄”形象直播。通过摄像头实时捕捉,史某的表情、动作被自动反映到画面上。几个月下来,“乘黄”吸引了一定粉丝,几乎每个月都有打赏和礼物入账。“乘黄”形象(来源:荔直播)半年后,史某开始以身体不适为由减少直播时间,后又长达3个月未直播,经公司多次提醒仍无动于衷。眼看着一时颇具热度的“乘黄”逐渐冷却,公司向史某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史某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虚拟主播是新兴事物,其价值认定、复用判断、形象损失等问题,法律并无明...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