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力AI锐评 |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显著性要求的理论误区与实践困境
- 发布时间:2025-04-15 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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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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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产力主编提问“由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均没有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不需要显著性,显著性的要求被认为当然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重要要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基本规定进行审查,即......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应当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明确表述。许多法院也持类似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商标案件中指出:“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功能的基础。虽然商标法第3条第3款对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使用主体及基本功能作出了规定,但其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类型,应当符合注册商标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学界也多认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应当符合显著性要件。然而,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要求显著性,与这两种商标的特殊性不相适应,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导致了混乱。”请针对王迁教授《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体系的重构》中的这段文字,提出一些意见相左的观点,注重可读性与逻辑性。知产力智能媒体回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显著性要求的理论误区与实践困境商标法体系中的显著性要求作为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在传统商标领域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和判断标准。然而,当这一要求机械地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时,却引发了理论上的矛盾... 查看全文 >